近日芜湖市一消费者通过热线向芜湖市工商局反映,自己2018年5月25日向芜湖某开发商交了认筹金3万元准备购房,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想购买要求退认筹金,开发商不同意,产生纠纷。
芜湖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立即登记转办至市场规范管理局处理。市场规范管理局接到工单后,组织双方了解情况,消费者所反映问题基本属实。后经执法人员调解,开发商同意退还认筹金,消费者满意。
针对这种情况,芜湖市工商局也提醒广大网友:
如今在我国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购房者先与房地产开发商订立一份认购性质的预约协议,购房者要交给房地产开发商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认购金,往往都具有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保证的作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即不论“预收的费用”是什么性质,均应全额退还。
本案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的费用只是确定将来双方有义务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不详细涉及具体的房屋买卖的具体事项,购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确定,开发商拒绝退还认筹金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完全有权利要求全额返还。
上述部分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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